玻璃之家讯:中国幕墙网 2016年会论文集系列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违者必究 1 美国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政府部门仅行使行政权力,并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美国专门针对某一行业和某一市场领域的法规很少。就建筑业而言,与之相关的法规体系有劳动法、就业职业法、公司法、环境法、建筑技术法规等。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立法机构分为联邦体系和州政府体系,他们各自独立。当联邦和州立法权力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不能违背联邦法律。从广义上来说,联邦法律包括四部分的内容,即经由总统签署的法律、各联邦机构的法规、总统行政命令、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判决。 建设领域的法律政策主要体现各联邦机构的法规。涉及到建筑工程领域的联邦部门主要有: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农业部(USDA)、商务部(DOC)、卫生部(HHS)、能源部(DOE)、环保局(EPA)、预算管理局(OMB)、国防部(DOD)等。各联邦机构的法规和总统令编入《联邦法规全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 美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立法委员会来制定相关法规。地方法规的主要作用是在不违反联邦法律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许可证审批等事项进行规定。下图是美国法律体系框架。 2 美国的技术法规 2.1 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国家认可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制订公布和管理建筑技术模式规范(Model Code)。《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和《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之中也收入了部分的模式规范。当这些模式规范被《美国法典》、《美国联邦法规汇编》或各州政府采用后,即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各州对模式规范的采用一般由郡、市议会讨论决定是否采纳或采纳多少条款。如加州对建筑物抗震防震要求较高,马里兰州对防洪排涝提出要求,墨西哥湾地区对台风(飓风)要求高,设置许多防台风要求的条款。 2.2 主要的模式规范及委员会 1994年,国际建筑官员与法规管理员联合会(简称BOCA)、美国南方国际建筑法规委员会(简称SBCCI)和国际建筑官员大会(简称ICBO)联合组成了美国国际法规理事会(简称ICC),制订了现在被采用最广泛的模式规范I-Code系列。此外,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也制定模式规范,NFPA5000是上述四个样板法规之外发展的另一个建筑样板法规。NFPA 5000在2002年正式出版,并通过了ANSI的验证,成为美国国家标准。但是由于NFPA 5000的发行时间较短,所以影响力与I—Code法规相比暂时还很有限。 3 美国的标准规范体系 美国的标准规范主要分为联邦机构制订的标准和协会标准。 3.1 国家标准体系 自愿性和分散性是美国标准规范体系的两大特点,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充当国家标准体系的协调者。经ANSI发布的标准纳入美国国家标准体系,其重点在于服务公众并保障公众利益,为美国监管机构和采购官员们提供工作依据。同时作为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制订某些产品标准的依据。此外,ANSI也代表美国参与ISO等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化活动。 3.2 联邦政府机构的标准体系 美国各级政府部门如国防部、农业部、环保署、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也制定其各自领域的标准,在有些时候,根据特定的法规,遵守这些标准可能是强制性命令。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是美国标准化领域惟一的官方机构,联邦机构制订的标准、法规等由NIST协调管理。 3.3 非政府机构(民间团体)的标准体系 美国长期以来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的标准化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参与民间团体的标准化活动,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多元化标准体系。这些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作为美国政府制订技术法规的主要依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 美国法规和标准的实施监督 4.1 美国主要的监督检查机制 美国标准及技术法规的实施监督体制简单来说分为三个方面:质量监管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质量监管体系主要由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和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管的方式,为保障安全、环保和防灾方面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产品的最低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则是由政府和市场通过保险制度、担保制度、咨询制度、合同制度等方式保证工程质量和风险得到有效监管。质量评价体系更多的指自愿性评价体系,属于企业对产品进行自我声明,从而更好的融入市场的有效手段。 4.1.1 质量监督体系 美国各州制定的建筑法规对于设计质量的关注领域基本都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但是不同州在具体要求上有不同,例如根据本州自然环境特点和灾害特点,加州对于抗震要求尤为重视、南部对飓风和洪水引起的灾害比较关注,纽约州等北部地区关注冰雪灾害等。 质量监管体系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技术法规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监督主要通过施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对施工过程中连续的检查监督三个方面进行。 美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实行全过程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确保设计施工质量满足正常使用的最低要求。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规范市场行为,制定法律并进行实施和监督。联邦政府通过财政、商务、劳工安全、环境卫生等部门进行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分散在各州和地方管理机构。州、市、县对建筑企业的管理比联邦政府更直接、权限更大。 美国各县(市)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更为具体,以纽约州的Tonawanda县为例,该县专门设建筑部,其管理内容主要有: 对新建房屋、新建房屋附属部分,包括车库、储藏间、游泳池、庭院篱笆等设施的规划进行审查,发放许可证; 对现有土地的重新开发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协调与其它县接壤部分的审查流程; 新商业建筑或既有结构的翻新的建筑规划进行审查; 对电气、管道和排污工程的规划进行审查和发放许可证; 对临时建筑、标志、通讯塔、地上和地下水池的安装和移除、进行许可证的发放和维护;对圣诞树的销售和户外餐饮许可证的发放; 发放承包商执照和电工、管道工主管执照。 消防安全检查 4.1.2 质量保证体系 美国的质量保证体系中,政府对其认可的机构进行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各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在法规允许的框架通告采取一些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风险和从业人员进行直接管理。 以人员认证制度为例,美国联邦和各州对进行项目审查、工程质量检查的建筑官员的任职资格都做了详细的要求。例如在美国的建筑模式规范中规定了负责建筑安全的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征服的监督审查职责,具有司法管辖权机构指定的主管负责人任命这些工作人员即建筑官员。建筑官员有权任命其代表人和相关的技术官员、检查员、规划审查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行使建筑官用的职责。对于技术人员资格的认定,美国的专业执照制度一般按照各专业进行考试。由州专业执照管理局监管,美国工程与测量考试委员会NCEES(The National Council of Examinations for Engineering and Surveying)作为组织机构进行考试资格审查、考试安排等具体工作,NCEES是民间组织。以工程师为例,美国的注册工程师称为PE(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ing),也被称为专业工程师,取得资格的人员须经过对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考试成绩三方面的考核,各州对这些要求并不相同。美国PE考试的主要内容是技术法规,因此,州政府通过对注册执业考试的管理,进一步促进了技术法规的推广实施。 此外,美国对工程风险、灾害控制等方面通告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进行质量保证。以保险制度为例,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工程风险都有法律规定, 联邦法律规定了保险遵循的标准例如美国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局规定了建筑安全及工伤伤残的标准。各州的法律则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如工程的材料、设计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设备的规格、设计标准以及制造厂家的保证;工地的安全和控制损失的程序, 对第三方提供保护的责任等。在美国众多保险公司中,FM作为行业最具影响的公司之一,不仅为众多企业提供保险服务,还制定了大量的保险业使用的相关标准。FM Approvals同时也是ANSI授权的标准发展组织SDOs。FM认证的产品类型包括消防设备、电气设备、探测和信号设备、建筑材料、洁净室器材等,FM认证旨在房屋受到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其所使用的建筑产品应具备抵御灾害的能力。其产品检测结果作为FM保险评估的重要参考。通过FM认证的产品更容易进入全球市场。 4.1.3 质量评价体系 质量评价体系的主体是市场本身,美国的“自愿性”认证很多时候作为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例如在对政府采购或者政府提供资金担保的产品提出通过某些自愿性认证的要求,此时的自愿性认证就成为了不得不做的自愿性认证,从实际意义上讲就变成了强制性认证。美国特别会利用市场手段进行质量控制,从官方到民间都非常采信认证结果。例如UL认证,当产品发生安全事故时,美国消费品安全管理局(CPSC)也会以UL标准为判断依据,通过认证的产品的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会降低很多。因此,美国的销售商都会自觉拒绝销售没有UL标志的产品,而产品生产商也都不得不去为产品申请认证。 此外,工程项目业主作为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决策者、使用者和受益者,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业主一般通过聘请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工程咨询公司对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5 对我国的启示 5.1 稳定的金字塔型标准化机构 长期以来,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的标准化政策。美国政府、民间组织和企业都参与标准规范的制定。标准再经引用,成为技术法规的一部分被监督执行。形成如下图的金子塔结构: 5.2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在美国的建筑市场经济模式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政府部门、业主、设计公司、承包商、咨询公司,保险公司等。通过保险制度、咨询制度、担保制度、产品认证制度等一系列手段,以市场的方式找到产品在安全和经济两方面的平衡点。各种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在标准的实施监督方面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6 小结及建议 总的来说,美国标准及技术法规的实施监督体制简单来说有两大主体——政府和市场。政府通过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过程、从业人员和产品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对技术法规执行的实施监督。市场主体中,业主通过工程咨询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等状况进行控制,通过自愿性产品认证保障产品质量,而这些第三方在履行业主赋予的职责时,主要通过对标准规范、技术法规、行政命令和合同等文件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美国的实施监督制度对我国有深刻地借鉴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实施监督体制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监管职能不足。工程咨询制度、保险制度、担保制度还尚未成熟。因此,建筑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了解和研究国外的实施监督体制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宏亮 孟宪海 王珩 张伟 各国(地区)的建设法规及建设管理体制. 2004 [2]井润霞、毛龙泉 美国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法律责任探析. 工程质量 2010.09 [3]毛龙泉.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探析和启示. 2008.06 [4] 2012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CC [5] 丁士昭. 美国和德国的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制. 2001.07中国幕墙网 2016年会论文集系列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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